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 3.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直接实施替代测试且无不实施函证程序理由的说明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实施函证,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存货未进行监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一)风险评估程序;(二)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三)实质性程序。 5.固定资产未进行监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一)风险评估程序;(二)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三)实质性程序。 6.营业收入、成本等损益类科目未进行截止性测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一)风险评估程序;(二)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三)实质性程序。 7.未进行三级复核程序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一)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二)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取决于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审计风险。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报告4:菏泽市定陶区XXXX司法鉴定所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概况 1.被审计单位名称:菏泽市定陶区XXXX司法鉴定所 2.所属行业:司法鉴定 3.经济性质及企业组织类型:事业单位 4.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家数:无 5.使用的会计准则、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被检查的审计项目概况 1.报告文号:定百会审字(2019)第001号 2.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标准无保留 3.报告日期:2019年1月29日 4.签字注册会计师:张运全、王显强 5.重要性水平:未评估 6.被检查事务所为该被审计单位连续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年限:2年 7.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年限:张运全18年、王显强23年 (三)主要问题 1.未确定财务报表层次、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在审计计划中未按一定标准确定报表层面的重要性水平金额,未列示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也未列示较小金额错报的累计结果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较小金额错报的累计结果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的重要性”相关规定不符。 2.货币资金未函证 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 3.营业收入未进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一)风险评估程序;(二)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三)实质性程序。 4.未进行三级复核程序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一)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二)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取决于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审计风险。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报告5:2015年XXXX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一)被审核单位概况 1.被审核单位名称:菏泽XXXX有限公司 2.公司或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检查的审核项目概况 1.审核项目名称:2015年XXXX建设项目 2.审核报告文号:定百会专审字(2019)第002号 3.审核报告日期:2019年5月8日 4.签字注册会计师:张运全、王显强 5.审计业务类型:专项审计 (三)主要问题 1.专项审计报告“引言段”未列明“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编制的项目投资决算表”,也未列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依据(1999年8月2日发布的财协字[1999]103号文《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与“财政部1999年8月2日发布的财协字[1999]103号文“《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相关规定不符。 2.专项审计工作底稿中无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定案表,与财政部1999年8月2日发布的财协字[1999]103号文“《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的相关规定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