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 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三、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和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三个月除外)。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年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富国新能源汽 车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持有人。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将按一份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获得新增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和富国新能源汽车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 富 国 新 能 源 汽 车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新 能 源 汽 车 份 额 = 其中: :折算后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场外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分配。 (2) 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新能 源汽车 A 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折算前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 数。 (4)折算后的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份额数+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份额数+富国新能 源汽车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份额数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当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1、当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 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确 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富国新能源 汽车 B 份额和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