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和富国新能源汽车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新能源汽车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的净资产。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富国新能源 汽车 A 份额和 1 份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新能源汽车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和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和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 为 T 日富国 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新能源汽车A份额、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和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和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之间的自然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之间的 自然日}; 为 T 日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的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则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和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3、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和富国新 能源汽车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的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和 富国新能源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15年2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9 号)。 本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二、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73,489 户,本 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6,017,474,958.10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1,469,491.48份,两项合计共 6,018,944,449.58 份基金份额。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2015 年 3 月 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与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与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与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 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富国新能源汽车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与赎回,只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