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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1-06
摘要:南方中债0-5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南方中债0-5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原文

南方中债 0-5 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3

第二部分释义......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9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9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97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1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9〕2427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与投资债券等特定投资标的相关的特定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中债 0-5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债 0-5 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中债 0-5 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债 0-5 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债 0-5 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中债 0-5 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中债 0-5 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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