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基金经理 夏晨曦先生,香港科技大学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5 年 5 月加入南方基金, 曾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风险控制员等职务,现任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负责 社保、专户及年金组合的投资管理;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南方理财 30 天基金经 理;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南方润元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南 方薪金宝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南方理财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 至 2019 年 10 月,任南方理财 60 天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南方收益 宝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南方日添益货币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南方天天宝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至今,任南方理财 14 天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现金增利、南方现金通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至今,任南方天天利基 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至今,任南方 1-3 年国开债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南方 3- 5 年农发债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至今,任南方 7-10 年国开债基金经理。 董浩先生,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历 任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货币理财类研究员;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 南方现金通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南方 50 债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南方中票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南方天天宝基金 经理;2015 年 9 月至今,任南方现金通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至今,任南方日添益货币基 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南方 10 年国债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至今,任南方理财 60 天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至今,任南方 1-3 年国开债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南 方 3-5 年农发债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至今,任南方 7-10 年国开债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 至今,任南方收益宝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