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申购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含申购费);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时,每次对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富国新能源汽车份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2% 100万元≤M<200万元 0.06% 200万元≤M<500万元 0.0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金额 1.5%的赎回费(场内场外 相同);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都为0.5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资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