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40=95,580.37 份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0.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 元 申购份额=99,940.04/1.040=96,096.19 份 (2)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在受限开放期赎回 10,000 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1.5%=152.4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52.4=10,007.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例五:某投资人在开放运作期赎回 10,000 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 限为 6 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1.5%=152.4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152.4=10,007.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的受限开放期或开放运作期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开放运作期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开放运作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正常支付、全额赎回延缓支付、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终止基金合同。 (1)全额赎回正常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