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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3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23
摘要: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各自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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