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以自身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运作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代表基金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同时,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运作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托管人就其所托管的本基金各自独立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及其他法定的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7)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