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气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大雾、霾、沙尘暴天气监测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因故未能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应急办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3.2.2预警信息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应急办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预警由应急办主任签发;橙色、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预警信息由应急办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一是由应急办通过金宏网、厦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应急办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厦门智慧环保APP、厦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网等向各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应急办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区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3响应措施 4.3.1总体要求 (1)各区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调整应急减排清单,并报应急办备案。 (2)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和污染物减排量,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各相关企业应制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3)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各区可根据本辖区污染排放实际情况,调整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要求。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加大应急管控力度,直至达到要求。 4.3.2分级响应措施 市重污染天气各级应急响应措施见附件2.各区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健康指引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方面要求,制订具体、可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或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更为严格、具体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并抓好落实。 4.4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办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办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工业企业空气污染源监管,污染治理设施与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停限产实施情况;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机动车限行管理;建筑、道路、拆迁等施工工地喷淋、围挡和扬尘防治措施到位情况;露天垃圾焚烧监管;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报工作;以及相关单位、部门应急响应履职情况等。 4.5信息公开 各区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授权发布、新闻报道、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污染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4.6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实时监测AQI的变化,根据预警级别调整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7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发出的预警提示信息时,市应急办应及时按上级要求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