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金波,文学行业著名出版人第一代网络作家,图书出版人,原榕树下文学网站总经理,现任果麦文化传媒公司董事长,是易中天、韩寒、安妮宝贝、王朔多部图书的创办人,也是韩寒系列电影的投资人。 1997、1998年的时候,路金波以“李寻欢”这个网名开始文学创作,曾写作《迷失在网络中的爱情》、《边缘游戏》,活跃在互联网各个文学论坛上。2000年前后,网络文学的概念正式推出,“李寻欢”与安妮宝贝、宁财神等人成为第一代网络文学写手的代表人物。 2000年9月,路金波加入知名的网络文学网站“榕树下”,担任内容总监,2002年,贝塔斯曼接手“榕树下”,创始人朱威廉离开,而“李寻欢”担任总经理,开始转向文化产业运营,向文化经理人转型。 2012年,路金波宣布成立果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资电影与图书出版,并担任董事长。 路金波 不要“断更”,协商、谈判解决合同问题 作为曾经的网络作家,原榕树下的总经理,如今的电影和出版人,你怎么看待阅文这次的作者新合同的风波? 路金波:阅文集团的已经声明了,那是一个去年的作者合同,而且是原阅文管理层工作期间推出的,和现在的新管理层无关。 我直观的感受,它就是一个自由市场环境中,甲方、乙方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的一个事件。作为旁观者,我情绪是稳定的。中国网络文学20多年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个文化产业,这个文化现象完全是通过市场经济走出来的。所以面对合同沟通的问题,让甲方、乙方自己去协商就好了。 怎么看待作者们威胁“断更”的举措? 路金波:本质上来讲,我特别强调它是一个市场经济现象,甲方和乙方他们在那里谈合同,跟我没啥关系,所以我对这个现象持积极乐观的态度。 因为它就是一个商业合同,然后甲方是一个大公司,出了一个格式合同,然后乙方作者有一些人不满意,不满意的就是以“断更”这种方式去对抗。同时我们要注意到,因为腾讯、阅文有这么多年的服务中国市场、在这个行业的经验,我觉得他们的经验是足够丰富的,不存在欺负作者的利益,否则它也做不到尽头这么大的规模。 以我看到的合同条款来讲,个别的字词不是很准确,但我觉得它的逻辑我是认同的,所以我觉得通过市场经济,大家能够通过对抗,对抗本身也是一种交流,很快就能达成一个新合同。 有一些网络文学作者的具体诉求,比如在著作权、收入上要求,你觉得他们的要求合理吗? 路金波:我看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杜颖的说法,《著作权法》自然涉及到市场利益分配,但更多只是规定了著作权人有什么权利,在权利授权或者转让时采取什么样的条款处分著作权人的权利,没有那么多强行性规定。这个决定权交给了市场,通过市场博弈形成双赢或者多赢的效果。 如果一定当一个群众“法官”,我觉得阅文的新合同没有什么问题。第一,这是一个宏观的判断,判断在今天的环境下,免费是大势所趋; 第二,一个著作权最终获得收益的过程中,流量、平台给予的支持、权重越来越大。因此在最终利益分配上,参与利益分配的筹码,就是跟双方在利益创造过程中的贡献应该成正比。 文学平台在推广小说当中,也涉及到编辑的人力和办公成本,还有发布系统庞大技术团队的投入,后台服务器和网络带宽等硬件投入。它在扣掉这些综合运营成本后,获得净利润和作者按照比例分,这是合理的。 阅文集团现在给作者提供的是一个全方位的服务体系,不像以前只是一个发表作品的内容平台。从原创小说,到版权经济代理销售,从电影、电视剧、游戏、动漫的IP版权开放销售,它提供的是全方位服务体系。 平台方付出那么多的服务,人力物力,其中的成本,作者是不知道的。平台如此多的服务,参与了价值创造,要获取更大的利益分配比例,逻辑上是通顺的,这是我基本的看法。 但不管如何,双方的合同与合作,是通过市场化的谈判,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 有些作者觉得分配比例,自己拿少了。 路金波:就今天的网络文学行业来说,我觉得在整个产业里头,整个价值创造的过程里面,平台方的贡献要更大一些,它提供了那么多服务,多拿一些,很正常。 我做过文学网站,也做过图书,电影生产,坦率的说,我觉得,作者、演员对平台、制片方的付出低估了,不知道它们的成本付出和劳动量。比方说,一本书定价20元,作者的版税通常是10%,出版社的人力成本,编辑、印刷、纸张、发行的成本占了30%,最后卖给电商和批发商,才50%,另外50%让发行渠道和零售渠道拿走了。 电影也差不多,从制片公司的人力、办公成本,从小说版权、剧本、音乐,包含了演员、导演等人的成本到拍摄环节和后期制作的费用,不过也就45%,另外55%被院线发行方和电影院拿走了。 在今天的互联网市场环境里面,我们不再稀缺石油,也不再稀缺电,最最稀缺的资源是流量,所以平台投入资源给作者推荐作品,然后导入的用户流量,被作者忽略了。平台给予的根本,这个贡献就是流量,我觉得大部分作者,低估了流量的价值。 作者作为一个自然人,写作的成本是最低的,作为一个大平台,提供一个服务系统,成本是很高的。作者的著作权是写出来的,要平台推出去,才构成了最终的商业结果。平台里面的流量参与了价值创造,甚至是平台的服务系统,参与到价值创造,比如它去找影视公司、游戏公司合作,拍成动漫、影视剧和游戏,最后由它来获得著作权收益权的大部分,比如说享有脱离原著的改编权,我认为是一个逻辑上通顺的安排。 你也曾经是一个网络作者,怎么看待合同双方权益的争议? 路金波:这次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阅文有没有权利去尝试进行免费的试验。我认为它是有这个权利的。只要它获得了作者的授权和同意。有作者愿意愿意免费,拿广告流量分成,读者打赏的模式,有人愿意收费阅读,每个字卖20元,这都是作者和平台的权利和服务模式。 我建议平台与作者,双方不要搞打仗告“运动”,而是按商业规律进行博弈,第一是沟通,第二是谈判。所有的合同都是谈出来的。 双方根本的分歧,其实争论的原因就是渠道为王还是内容为王。作者的作用更大,还是渠道的作用大。其实要分析很简单,现在写作者那么多,质量都差不多,而平台渠道那么少,作品的传播是靠渠道和流量一起推出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