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检查了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向公司管理层了解诉讼进展情况、就诉讼事项实施了律师函证,律师复函相关诉讼的审判结果无法预计,鉴于相关案件尚未开庭或者需要再次开庭补充证据,审判结果无法预计,可能的判赔金额也无法预计,相关未决诉讼属于或有事项,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对上述诉讼事项应作为或有事项披露,并不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 问题4、你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3月18日分别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网安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杰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2018年补充计提减值准备1.7亿元,对应收惠州市骏宏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在2018年补提减值准备1.99亿元,对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东方”)在2018年末补充计提减值准备9,758.72万元。 (1)你公司在2019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称,安杰投资的标的均为固定收益的影视项目投资,截至2018年末未出现触发差额补足义务的违约情形,基金均按期收到了固定收益并支付给优先级合伙人。公司所持劣后级份额投资未出现减值迹象,故未计提减值准备。请说明公司在2018年安杰投资未发生违约情形,按期收到固定收益的情形下对其长期股权投资补充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跨年调节利润的情形。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所掌握的原董事陈建生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立案的具体信息,并分析说明其被立案与你公司对应收惠州市骏宏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在2018年补提减值准备1.99亿元的具体关系,补提减值准备理由是否充分、恰当,是否存在跨年调节利润的情形。 (3)你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称,公司聘请了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所持国广东方的股权进行评估。根据估值报告,公司持有国广东方公司的15%股权的估值为20,727.00万元,较之账面价值19,690.00万元增值1,037.00万元,增值率为5.27%,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请你公司结合估值报告的具体变化说明对2018年国广东方的股权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理由是否充分、恰当,是否存在跨年调节利润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作为劣后级合伙人(出资17000万元、出资比例25.37%)与北京安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万元、出资比例0.005%)和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万元、出资比例0.005%)以及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出资50000万元、出资比例74.62%)签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成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网安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合伙协议,安杰投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影视类、综艺类项目投资。 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公司未能及时核实、发现安杰投资募集资金实际投向与披露项目不符的情况,也未将该事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期后事项对安杰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被年审会计师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在2019年6月后调整了管理团队,履新公司的内部审计,通过梳理前期的公司管理及经营情况,发现安杰基金业务存在以下疑点:2019年3月安杰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及时向安杰投资支付相关的利息,募集的大部分资金未投向相关影视综艺内容。2019年12月,桂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原董事陈建生涉案情况,陈某涉嫌职务侵占或违规操纵公司投资的安杰基金募集的资金,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该案件仍在调查中,最终结果以公安侦查结果为准。综上所述,在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公司基于谨慎原则,于 2018年末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网安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16,999.91万元,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跨年调节利润的情形。 (2)2019年12月,桂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原董事陈建生涉案情况,涉嫌通过惠州骏宏操纵乾坤时代(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行为,且2018年度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收到相应款项。经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预计通过民事程序追回因舞弊行为导致的资产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基于谨慎性的原则,应作为因舞弊行为引起的前期会计差错予以追溯调整,将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确认在2018年度,不存在跨年调节利润的情形。 (3)2016年公司从整体发展战略考虑,同时为完善公司文化传媒产业链布局,增强业务发展协同效应,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投资于2016年6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国广东方公司15%股权,投资成本1.97亿元。根据《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东方投资有权向国广东方派出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结合国广东方的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权限标准,东方投资对国广东方具有重大影响,能够参与国广东方的重大经营决策的确定,同时东方投资依据文化战略布局而投资国广东方,因此,东方投资对国广东方的股权投资应作为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而不应该作为按成本法核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司原先聘请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东方投资所持国广东方15%股权在2018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算,并不适合作为东方投资从业务整合和财务报表为目的角度对持有该项投资的价值参考。 国广东方2016至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0.92亿元、0.12亿元、-2.10亿元,公司依据国广东方2016至2018年的净利润相应确认公司的投资收益。国广东方2018年亏损2.10亿元。同时受制于影视行业政策调整、电视大屏业务竞争激烈,国广东方预期短时间内无法扭亏为盈,且公司文化传媒业务出现巨额亏损,故判断长期股权投资在2018年就应该计提减值准备,公司按照权益法对东方投资享有的国广东方净资产份额作为未来可变现的价值,2018年末对该项投资计提减值0.98亿元,不存在跨年调节利润的情形。 会计师核查意见: (1)和(2) 2019年6月公司的董事会改组后,公司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原董事陈建生涉嫌舞弊的线索;2019年11月公司股东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2019年12月19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对原董事陈建生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予以正式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