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你公司及东方投资因对外提供承诺事项被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聚天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分别起诉,涉案金额分别为10532.43万元、51,190.00万元、9,737.82万元。但公司未对上述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1)公司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均显示,你公司因与中航信托的承诺事项产生劣后级差额补足预计损失计提预计负债5,010.49万元。请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及公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说明你公司在2019年报未计提相关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你公司结合设立安杰投资、佰川投资并分别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国投泰康、融聚天下出具《差额补充协议》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同类案例事项的判决结果说明你公司在2019年度报告中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2016年1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资”)与深圳市普泰金融配套服务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航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东方投资于2019年12月18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19年12月20日其公章、账簿凭证及资产债务清册被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自此公司丧失对其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东方投资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2018年年报的预计负债5,010.49万元是东方投资计提的预计负债,2019年东方投资不再纳入合并,相关的预计负债不再列报在2019年的合并报表中。 公司于2019年10月收到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材料。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判结果无法预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该案件中公司可能的判赔金额无法预计,相关未决诉讼属于或有事项,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对上述诉讼事项应作为或有事项披露。鉴于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已经申请破产,只有待该公司破产清算完毕及最终判决结果产生后,公司方能确定东方投资是否需要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及是否可以自行承担劣后差额补足义务。 (2) 1、佰川基金 2016年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资”)与和壹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睿赢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6月,深圳睿赢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份额转让给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6月,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份额转让给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佰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东方投资于2019年12月18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19年12月20日其公章、账簿凭证及资产债务清册被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自此公司丧失对其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东方投资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 公司于2019年10月收到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材料。该案件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开庭,截至目前未有判决结果。公司尚未查询到类似的资讯,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该案件中公司可能的判赔金额也无法预计,相关未决诉讼属于或有事项,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对上述诉讼事项应作为或有事项披露。鉴于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已经申请破产,只有待该公司破产清算完毕及最终判决结果产生后,公司方能确定东方投资是否需要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及是否可以自行承担劣后差额补足义务。 2、安杰基金 2017年1月,公司与北京安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退伙)、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网安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019年12月,桂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原董事陈建生涉案情况,陈某涉嫌职务侵占或违规操纵公司投资的安杰基金募集的资金,该案件仍在调查中,最终结果以公安侦查结果为准。 公司于2019年10月收到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的起诉材料,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判结果无法预计。公司尚未查询到类似的资讯,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该案件中公司可能的判赔金额无法预计,相关未决诉讼属于或有事项,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对上述诉讼事项应作为或有事项披露。 除此以外,如因合伙协议中非公司责任的不恰当履行亦或故意违法违规履行,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将通过司法救济手段维护公司及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会计师核查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或有事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截止东方网络2019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上述3项诉讼均不能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东方投资公司2019年12月18日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其公章账册凭证等资料被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自此东方网络不再拥有东方投资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控制权,东方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再纳入2019年的合并报表。 2018年年报的预计负债5,010.49万元是东方投资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2019年东方投资公司不再纳入合并,相关的预计负债不再列报在2019年的合并报表中。 对于上述诉讼公司是否需要为提供的承诺等承担连带责任全部取决于相关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截止东方网络2019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3项诉讼的审理进度如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