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信银行的要求,需要对评估对象的变现能力进行分析,并确定变现价值。本次资产评估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抵押物处置因素、政府政策因素、购买心理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测算,确定评估对象的变现价值为贰佰玖拾壹万陆仟陆佰元整(¥2,916,600.00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元)。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资产评估是以森林资源林木资产在未来正常生长管理及产权持有人能在未来获得足够采伐指标,并且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行业政策等各影响价值因素无重大变动为评估假设前提。报告使用人应当知悉采伐指标在森林资产评估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受客观条件影响亦无法对采伐指标作保证,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该指标对评估值的影响。 2.本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接受了部分由资产评估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资产评估师认为是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资料,这些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及来源合法性由资产评估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负责,资产评估师均假定这些资料是真实、正确及来源合法,本次资产评估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这些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及来源合法性。 3.对产权持有人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抵质押、产权纠纷、法律瑕疵事项及期后事项,在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师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本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名资产评估师不承担相关责任。 4.本资产评估机构未对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营业执照、林权证书、森林资源资产小班一览表等证据资料进行独立审查,亦不会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本次资产评估是以产权持有人对被评估对象具有完全产权为前提,未考虑截止评估基准日可能存在的债项、税费对评估值的影响。本报告也未考虑未来交易可能产生的有关税收及费用对评估值的影响。 6.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的林权证与小班一览表进行核对,林权证登记面积与申报面积一致,产权持有人申报评估的小班一览表面积为8,928.00亩,其中申报的荒山荒地合计185.00亩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的森林资源林木资产为8,743.00亩。 7.本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值中不含林地价值,只包含森林资源林木资产价值。 8.资产评估师本次对于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是根据国家有关森林资源评估管理的规定,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组成项目组进行资产评估,并运用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工作成果。本次资产评估是在委托人提供并确认的小班一览表基础上进行的,资产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评估专业人员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按照森林资源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小班一览表的资源数据进行了必要的抽查。本次资产评估中的森林资源资产核查采用小班抽查法进行,调查技术执行《福建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办法》。 9.本次森林资源林木资产评估采用总体平均值法进行评估。本次资产评估未考虑将评估对象进行分拆交易对评估值的影响。如若需分拆交易,则资产价格不得直接使用本次评估值。 10.本次评估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注意到,本次申报的评估对象中存在天然林,天然用材林现阶段不能进行商业性采伐,森林成熟时只能进行更新采伐,合理经营模式也是择伐作业。因此,本次天然林用材林林木资产采用更新采伐方式为择伐的收益现值法评估(择伐收益法)。更新的周期参考评估对象所在县市相关行业数据以及林业专业核查人员的经验判断。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11.本次资产评估中,对评估森林资产的部分参数、指标的取值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判断、经验水平,以及现场核查时的主观能力、现场客观因素(如现场天气、地形等)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报告使用人应当知晓森林资产现场核查的特殊性,不同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在同一环境下得出的结论可能有所差异,其现场核查花费的时间亦会有不同。 12. 期后事项 (1)评估基准日后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日,被评估对象未见异常,无需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2)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日以后发生期后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 (3)在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价格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资产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②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③由于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至本资产评估报告提出之日,除上述事项外,本资产评估机构和签名资产评估师在本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项目的资产评估过程中没有发现,且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也没有提供有关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论并需要明确揭示的特别事项情况。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书仅供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2.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3.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4.根据有关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在载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5.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本次评估目的工作之用,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6.本报告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有效;即自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8日止有效。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次资产评估报告日为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为资产评估师形成评估结论日期。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