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是同样为刑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一定要把握住此次机会,积极向案管人员或承办检察官提出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要求。随着捕诉合一的司法改革,批捕检察官对于案件的观点是贯穿始终的,如果辩护律师能将有理有据的律师意见在案件初始阶段就反馈给承办检察官,无疑会为整个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提出能让检察机关接受的不宜批捕的律师意见。 第一,辩护律师自己要先对所代理案件是否适宜申请取保候审做出初步的判断。如一些重罪案件、明显具有人身危险性案件、数额巨大涉财且未能退赔损失的案件、反响较大的涉众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自首、立功等积极表现的,通常取保成功的机率很低,因而如果是此类案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在已经取得重要从宽情节以后,再提出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的申请。 第二,了解检察机关对于批准逮捕的掌握标准 分析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对于批准逮捕的审查除了嫌疑人的生理条件,对于案件事实情节并没有特别明确的硬性标准。 在与多位检察官同学或朋友交流过程发现,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可不可不捕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检察官一般有如下几个考量的角度: 1、案件是否有来自被害人的压力。比如像前面提到的侵害人身或财产案件是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如未谅解,将嫌疑人取保是否会引起被害人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矛盾。对于此点,辩护律师除了前述提到的积极促成与被害人谅解以外,在近几年多发的涉众集资案件中也要尽可能的处理好所代理当事人与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之间的关系。非法集资案件前期通常会将与案件有关的多名嫌疑人全部拘留,但这些嫌疑人中地位、作用存在很大差异,甚至很多嫌疑人前期曾积极带领被害人维权、报案。律师如果代理此种情况的嫌疑人,可以充分利用好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良好的关系,积极向检察机关说明,即使对该名嫌疑人取保候审不会给案件造成额外的阻力。 2、嫌疑人释放之后是否有潜逃或不配合诉讼的风险。这往往是审查批捕检察官面临的最现实问题,尤其在侦查阶段如果由于检察机关未批捕将嫌疑人释放后,导致嫌疑人潜逃将直接面临来自公安机关的压力,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保持高羁押率的直接原因。对于此点,辩护律师可以详尽的收集嫌疑人背景材料,从嫌疑人的生平经历、平日表现、亲属情况、财产情况,以综合说明嫌疑人不存在潜逃的风险。根据本人的执业经验,嫌疑人是否可能潜逃也是律师要慎之又慎进行考量的事宜。无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辩护律师都希望在合法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将案件解决,虽说即使嫌疑人潜逃,只要律师不是合谋就不需要负责任,但从职业操守的角度出发也要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3、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会判处实刑。如果经检察官判断嫌疑人最终会判处有期徒刑的实刑,一般不会认为取保候审有实际意义,因为先期羁押都可以折抵刑期,只要后期有实刑,前期的羁押就不存在实际损害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情况。但值得辩护律师注意的是,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诉前羁押与最终法院宣判实刑互为表里,有很多案件都是由于诉前羁押已经很长时间了,为了使之前的羁押不变成非法羁押法院会采取实报实销的判决方式即宣判前已羁押多久就判处多长时间的有期徒刑。这就使得批捕阶段向检察官申请取保时反应的意见,完全可以加入对于嫌疑人可能判处缓刑的量刑观点,这样使两者直接产生关联,也可以在前期就为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一旦取保成功也意味着当事人不会再被判处实刑,案件压力就会小很多。 三、律师在检察机关批准实行逮捕后的工作重点 实践中,一旦检察机关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再想申请取保候审难度就已经非常大了。往往是需要律师根据实际情况使得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看法发生重大变化。 在此处以一起办理过的比较有特点的案件,来说明一下律师在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做出审查中可以做的工作。 嫌疑人陈某由于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陈某积极配合以及对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存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对陈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陈某继续回到居住城市经商。之后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陈某正在柬埔寨经营建筑生意,由于通讯原因检察院两次未能联系到陈某,据此怀疑陈某潜逃,决定逮捕陈某并交由公安机关通缉。陈某得知此信息后非常惶恐,深怕由于自身原因已经将案件情况变的不利,于是马上联系到律师,表明其愿意回国继续积极配合调查,但希望能不要将其逮捕,继续之前的取保候审。 陈某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按照正常,程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之后,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本案中,陈某尚未羁押,自然谈不上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是已经将陈某通缉,律师不能就通缉抓捕事宜提出意见。 就此,律师给出当事人的意见是尽快回国归案积极配合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规劝的同时,由于案件已经移送起诉,律师可以行使阅卷权。首先,律师通过分析在案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包括程序上当地公安机关对案件无管辖权,嫌疑人无犯罪故意,同意愿意将涉案产生的收益全部退缴到检察机关等。之后通过和检察机关的多次沟通,检察机关也表示认可律师的意见,对于陈某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也在考量,但由于之前传唤陈某两次未能到案,按照法律规定只能执行逮捕。同时表示如果陈某归案可以同意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继续对程某进行取保候审。 陈某之后回国归案,在羁押三天以后,经律师申请由检察机关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