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无论是当事人本人还是家属都将当事人是否被羁押作为关注的焦点。因而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时,所面临的第一个客户需求即能否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本文结合律师工作实践,总结出几点对提高取保候审成功率有帮助的建议,希望能对其他律师同行以及当事人起到一定参考作用。 事程序分为批准逮捕前拘留阶段、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以及批准逮捕后阶段更为适宜。 一、律师在批准逮捕前拘留阶段的工作重点 (一)确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前述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前的刑事拘留时限分为7天与30天。根据本人工作中的实践,除非碰到非常少数法律意识非常强的当事人家属会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大部分案件如果严重到家属考虑请律师的地步,案件通常会延长到30天拘留。尤其像在北京这种公安机关存在案多人少现象的大城市,刑事案件30天拘留是常态现象,占了很高的比例。 作为辩护律师代理案件之后,首先要与案件承办警官取得联系,明确案件所处的程序,对自己工作的时间表作出规划。在这里做一个小的工作提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拘留的30天为最长羁押期限,并非固定期限,很多案件都会在拘留十几天、二十天的时候,因侦查工作已经结束即向检察院提前提请批捕。因而在当事人被拘留期间最好随时与承办警官保持联系,在实践中,目前尚无任何规定要求公安机关需将对犯罪嫌疑人何时提请批捕的情况通知辩护人,同时检察机关只有在审查批捕的时候才会接受辩护律师的代理手续,因而一旦辩护律师不知道公安机关提前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很可能错失了在检察机关批捕阶段提交律师意见的关键机会。 (二)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存在的工作难点 由于辩护律师往往不是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如果犯罪行为较轻微,嫌疑人明显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公安机关会主动将嫌疑人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当事人一般也不会着急聘用律师。 通常情况下律师接手的案子是公安机关不会轻易放人的案件,就此问题本人与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同志进行过一定交流,公安机关通常的态度是,既然已经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就不会再轻易的主动放人,律师提出的一切不宜羁押、申请取保的理由,公安机关都可以让律师在批捕阶段向检察院反应,把作出决定的任务留给检察院。公安机关客观上保证了自己工作上不枉不纵,不存在任何责任。 如果出现此种情况,除非辩护律师可以拿出被羁押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或提出依据法律规定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公安机关才会有所反应。 在本人办理的一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在侦查阶段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也提供了权威专家对于案件法律适用的观点,公安机关亦表示大部分认可律师意见。但即使是在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依然没有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将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的申请,而是在30天拘留期限届满时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依据羁押期限届满变更为取保的方式处理。 (三)此阶段辩护律师还是有许多工作需要做,以此为案件的后续推进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一,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建议当事人考虑是否认罪认罚。众所周知,认罪认罚制度是当前刑事诉讼领域大力推广的制度,2019年12月30日,最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着重指出了对认罪认罚情况的审查。在实践中更是了解到很多检察院甚至将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与是否批准逮捕挂钩。 在当前刑事司法环境下,如果嫌疑人确实犯有罪行且本人也予以认可,进行认罪认罚往往能取得最优惠的结果。但当事人通常并不了解这些潜在的刑事政策,加上之前“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传言,很多当事人对认罪认罚有很多顾虑。这时就需要辩护律师依据专业知识向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帮助当事人作出对自身最有利的选择。 第二,在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中,积极促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是否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书,是检察机关非常关注的一个点。在曾办理的一起伤害案件中,家属始终与被害人在赔偿金额上长时间未达成一致,在检察机关批捕到期的最后两天,检察官多次打电话询问和解情况。庆幸的是案件双方终于在最后一刻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也据此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律师参与和解谈判是一件非常考验律师从业经验的工作,需要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这里对于谈判技巧就不展开讲了。 第三,核实或收集当事人提出的可能对其有利的证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由于没有阅卷权,了解案件情况主要依据会见当事人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但在刑事诉讼体系里公安机关与辩护律师是完全相反的工作方向,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不会向辩护律师透露案件证据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完全无法向公安机关了解在案证据。个人在工作中认为效果比较好的方式为通过会见当事人,整理出一份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清单,然后再向公安机关就这些证据是否已经在侦查中获取进行核实,公安机关都会就证据是否存在做出回复,辩护人也可以由此确定哪些证据是公安机关未获取,需要律师积极调取。而且如此确定证据的好处是,可以为自己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打下坚实的基础,做到以事实证据为依据的提出律师意见,而不仅仅是依据当事人的观点盲目的提出律师意见。 二、律师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阶段的工作重点 (一)辩护律师要把握住法律规定的两次可以当面向检察官反应意见的机会 一个是刑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本人陈述意见的好处是更加直接,同时可以让检察官感受到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或更加诚恳的说明为何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但辩护律师要谨慎考量案件的当事人是否有能力很好的向检察官陈述自己的意见,对于此点,个人认为律师进行模拟讯问是比较有效的做法,而且一定要给当事人适当的压力,以测试当事人的表述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