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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18
摘要: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事后履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具有第(四)项所述错误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基金财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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