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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18
摘要:通,但资产管理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的交收义务。经双方核实,确属资产托管人清算差错的,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更正并赔偿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实际损失;若经核实,确属结算公司清算差错的,资产管理人应

通,但资产管理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的交收义务。经双方核实,确属资产托管人清算差错的,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更正并赔偿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实际损失;若经核实,确属结算公司清算差错的,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沟通。若因资产管理人在托管交易单元上进行非托管资产交易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清算数据不完整不正确,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的正常交收,不影响资产托管人所有托管资产

的正常运作,正常情况下,交易日(T 日)日终资产管理人应保证其管理的各托管资产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完成与结算公司于交收日(T+1 日)的资金交收。

第十四条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账户 T 日余额无法满足 T+1 日交收要求时,资产

管理人应按照《托管协议》或《备忘录》中约定的时点补足金额,未有约定的,应于 T+1 日12:00 前补足金额,确保资产托管人及时完成清算交收。对于创新产品,补足金额的时点可在托管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约定时限补足透支金额,其行为构成资产管

理人资金交收违约,资产托管人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且资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一)资产管理人应在不晚于结算公司规定的时点前两个小时向资产托管人书面指定托管资产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 120%的证券(按照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资产管理人未能按时指定的,资产托管人依法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并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未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指定或指定错误的,相关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同意结算公司协助资产托管人冻结其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的书面文件(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等涉及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托管资产,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应经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确认。委托人或受托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认)。

(二)资产管理人于 T+2 日在结算公司规定时间前补足相应资金的,资产托管人可向结

算公司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对冻结证券予以处置,如资产管理人不配合,资产托管人依法对冻结证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三)证券处置产生的资金,如相关交易尚未完成交收的,应首先用于完成交收,不足部分资产管理人及时补足。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知晓并确认,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中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

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但须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就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所应承担的委托债券投资风险,预先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并由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或受托人签字确认。委托人或受托人与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签署的合同、操作备忘录等法律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认。

第十七条 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其管理资产发生证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

导致证券交收违约行为的,资产托管人暂不交付其相应的应收资金,并依法按照结算公司有关违约金的标准向资产管理人收取违约金。资产管理人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相关证券及其权益。资产管理人未能补足的,资产托管人依法根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收益归托管资产所有。

第十八条 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资产托管人依法采取以下风险管理

措施,但须提前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一) 按照结算公司标准计收违约资金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 按结算公司标准调高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最低备付金或结算保证金比例;

(三) 报告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

(四) 按照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向结算公司申报暂停资产管理人的相关结算业务;

(五) 根据监管部门或结算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如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托管人对结算公司出现违约情形时,结算公司

实施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引发的后果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资产托管人实际损失,资产管理人应负责赔偿。

如因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未及时将资产管理人应收资金支付给资产管理人或未及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资产管理人应收证券划付到资产管理人证券账户的,资产托管人应当对资产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对结算公司交收违约的,相应后果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以上造成的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的实际损失,资产托管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任何一方未能按本规定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除法律

法规或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本规定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和托管资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双方均有违约情形,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果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规定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

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现在及以后由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托管人托管的所有业务

品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间,若因法律法规、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规定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和上述协议的约定为准,协议双方应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上述协

议对本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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