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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18
摘要: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原文

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基金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费用 ......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3

十五、禁止行为 ...... 3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5

十七、违约责任 ......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8

二十、其他事项 ...... 39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 43

鉴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成立时间: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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