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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18
摘要:(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页无正文

(本页为《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具

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的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多边

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应由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参与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交收义务,并承担对资产托管人的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资产托管人负责办

理与结算公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同时负责办理与资产管理人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二级清算交收。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T 日)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公司

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同时在规定时限内,与资产管理人完成不可撤销的证券、资金交收处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资产管理人头寸匡算错误等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二)因资产托管人操作失误等资产托管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按照最大程度保护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向第三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约定外,资产托管人不得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从事证券交易。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对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资产管理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得到盈利的,所有因此而取得的收益归于托管资产,且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资产管理人过错且利用自有资金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资金交收透支,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以资产托管人自身名义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

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用于办理资产托管人所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资金和证券交

收业务。

第八条 根据结算公司业务规则,资产托管人依法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收取存入结算

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及结算保证金等担保资金,该类资金的收取金额及其额度调整按照结算公司规则以及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其他书面协议或约定执行。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日末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资产管理人应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款项。

第九条 资产托管人收到结算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利率计付的结算备付金(含最低

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于收息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支付。

第十条 资产托管人于交易清算日(T 日),根据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成交结果计算的

资金清算数据和证券清算数据以及非交易清算数据,分别用以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和证券的应收或应付净额,形成资产管理人当日交易清算结果。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高效、安全地完成托管资产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交收,对于结算公司已退还各托管资产的交收资金应及时计入各托管资产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资产托管人完成托管资产清算后,对于交收日可能发生透支的情况,应及时与

资产管理人沟通。

资产托管人于交收日(T+1 日)根据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数据计算的资产管理人 T 日交易

清算结果,完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证券的交收。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与资产托管人沟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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