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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26
摘要: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

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查看PDF原文

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六月

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2672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6年3月22日生效。

重 要 提 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更新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用的相关内容,并更

新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除另有说明外,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管理 ......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69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2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10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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