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X.X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 申购上限 XXXX 赎回上限 XXX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 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T 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现金替代溢价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 标志 比率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不当或错误。 9、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10、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5、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6、7、9 项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