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 2 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1)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部分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部分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T+2 日)内,基金管 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买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 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基金管理人未能买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买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部分 证券的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买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 正常交易日)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其他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市场交易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00% 现金替代比例(%)= i=1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n 为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价格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2)必须现金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