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销售合同及发货单问题。(1)采购方确认后的发货单是雅百特确认销售收入的主要依据,发货单连续编号是体现内部控制有效性重要方面。众华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对发货单审慎核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当事人所称“已关注到合同编号问题并取得财务人员的解释”的辩解,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2.关于控制测试程序设计问题。众华所设计实施的测试程序是抽取凭证,并在底稿中记录凭证编号、发票上是否有相符印戳、是否输入应收账款借方、发票号码等信息,但上述信息不能印证货物已出库。而能够证明货物发出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单据众华所并未设计程序核查,其设计的控制测试程序无法达到控制目标。当事人所称“出库单据的抽查保留在实质性测试底稿中”与认定控制测试程序无法达到控制测试目标无关。综上,对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审核服务。综合前述意见,我会认为众华所在审计雅百特2015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相应出具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审核报告也存在虚假记载,对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众华所及相关人员在为雅百特2015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为雅百特提供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众华所改正,没收2015年年报审计业务收入、2015年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业务收入共计54万元,并处以162万元罚款;对孙勇、顾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众华所在为雅百特提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审核服务时,违反相关业务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众华所改正,没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审核服务违法所得12万元,并处以12万元罚款。 综上,我会决定: 一、责令众华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并合计处以174万元罚款。 二、对孙勇、顾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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