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孙勇、顾洁)》,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雅百特2015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提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审核服务时违反相关业务规则等问题,证监会责令众华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并合计处以174万元罚款;对两位签字注会孙勇、顾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以下为处罚公告全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孙勇、顾洁) 〔2019〕37号 当事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2015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南路。 孙勇,男,1960年10月出生,雅百特2015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顾洁,女,1980年6月出生,雅百特2015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上海市宝山区淞南三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众华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2018年9月3日和2019年3月22日,我会举行两次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众华所在审计雅百特2015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 众华所于2015年9月25日接受雅百特业务委托,对雅百特201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根据众华所审计工作底稿,雅百特2015年收入出现多处异常情况:第一,木尔坦项目毛利率高达74.16%,且通过多个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额回款。第二,向安美国际公司(Angobelas International,Lda,以下简称安美国际)销售出口建材的交易标的为钢材、铝材等普通建筑材料,毛利率却高达81.54%。第三,国内材料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且收入的分类列示更改。 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后,众华所认为雅百特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与舞弊相关)是收入的真实性,并设计了一系列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经查,由于众华所缺少应有的职业审慎及职业怀疑,上述应对措施存在获取审计证据不完整、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况,未做到勤勉尽责。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众华所对木尔坦项目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2015年,雅百特通过虚构木尔坦项目,虚增营业收入20,182.50万元,相应虚增当期营业利润14,967.5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7.09%。 1.未审慎核实木尔坦项目来源的真实性 雅百特称,木尔坦项目系巴基斯坦Habib Rafiq 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HRL公司)分包给首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Capit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Ltd,以下简称首都工程公司),再由首都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发包给雅百特。众华所对该项目进行核查后,采信了上述说法。 众华所审计底稿中只有一份雅百特与首都工程公司的合同,并未获取到雅百特的中标文件,也未取得总包方HRL公司将工程分包给首都工程公司的分包合同,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或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木尔坦项目来源的真实性。众华所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能审慎核实木尔坦项目来源的真实性。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审慎核实工程回款的真实性 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雅百特通过中国香港、迪拜、美国、马来西亚等地的16家第三方公司以大批小额的方式取得木尔坦项目工程回款合计1,528.77万美元(约1亿元人民币),经追查资金来源,其中部分回款来自雅百特。雅百特称,首都工程公司受巴基斯坦外汇管制限制,无法直接向雅百特回款,因此委托第三方公司支付。 雅百特向会计师提供的一份加盖首都工程公司公章的付款方名单,包含安美国际、香港西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西本)等公司,但安美国际同时为雅百特安哥拉材料出口项目的客户及付款方。回款方香港商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商宁)未出现在雅百特提供的付款方名单中,香港商宁和香港西本同时是木尔坦项目与安哥拉项目的付款方。雅百特提供的银行汇款单上,香港西本的地址为上海市泗砖公路103弄,香港商宁的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徽商企业有限公司的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邮政新乡102-b12号,正鸿贸易有限公司的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花园大道106号。 木尔坦项目通过多家公司大批小额回款,且毛利率高达74.16%,明显高于雅百特其他同类项目39.17%的平均水平。上述交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5号——重大非常规交易》中规定的“交易的形式显得过于复杂”、“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情形,可以认定为重大非常规交易。注册会计师在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应对与重大非常规交易相关的舞弊风险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众华所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相关证据验证雅百特关于外汇管制的说法,对同一海外客户为不同项目回款、海外回款方公司地址在国内等异常情况也未进一步核实。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对木尔坦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出口未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 2015年,雅百特向海关报关出口了价值2,255.57万元的建筑材料,用于木尔坦项目建设,共计118个标准集装箱。上述报关出口的集装箱中,仅有6个运抵巴基斯坦且收货人为中国建筑。其余集装箱由雅百特通过货运代理公司运送到香港、新加坡等地,然后再由关联公司上海罗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雄国贸)进口回中国。 众华所在审计雅百特向木尔坦项目出口建筑用材时,审计底稿中仅收集了木尔坦项目施工合同、报关单等材料,未获取能显示货物实际运输目的地的货物提单等证据以进一步核实建筑材料出口的真实性。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确认存货权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