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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雅百特未勤勉尽责 众华被罚没240万(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13
摘要:1.关于未审慎核查销售合同及发货单的问题。(1)发货单据和销售合同部分不连号、不编号,在实务中有普遍性,仅为内控中的一般缺陷。(2)众华所就合同编号问题取得了财务人员的解释并进行了函证,并未发现异常。 2.

1.关于未审慎核查销售合同及发货单的问题。(1)发货单据和销售合同部分不连号、不编号,在实务中有普遍性,仅为内控中的一般缺陷。(2)众华所就合同编号问题取得了财务人员的解释并进行了函证,并未发现异常。

2.众华所对于出库单据的抽查样本达到99%,保留在实质性测试底稿中。

第六,关于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审核服务。

众华所在审计雅百特2015年财务报表时已经勤勉尽责,相应也不应因专项审核报告受到处罚。

我会认为:

第一,我会认定众华所违法违规行为,系因其未能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审计程序,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上述情形不属于其辩称的“审计固有限制、缺乏核查手段”范畴,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木尔坦项目。

木尔坦项目占当期利润总额的47.09%,且毛利率高达74.16%,具有重大性和异常性,众华所设计和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能对木尔坦项目进行充分核查。

1.关于木尔坦项目来源的真实性问题。(1)众华所将雅百特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与舞弊相关)认定为收入的真实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中“针对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更多的相互印证的信息”的规定,众华所应当获取更多信息加以验证,仅获取发包方与施工方正式签署的合同不足以证实木尔坦项目的真实性。(2)众华所关注到的非财务信息均为来源于雅百特的内部证据,其证明效力低于函证等外部证据,且审计底稿并无相关记录。(3)众华所于2016年3月出具审计报告,同年9月取得的《确认函》与年报审计工作无关。综上,对该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木尔坦工程回款的真实性问题。(1)木尔坦项目毛利率高达74.16%。众华所的审计底稿中仅记录毛利率较高的原因为人工成本低、材料价格下降,没有量化分析人工成本、材料价格对毛利率的具体影响。同时,众华所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其结论。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额回款不具有商业合理性,众华所未对异常回款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对其提出的“交易常见、不复杂”等理由不予采信。(2)从现有证据看,地址信息位置明显,显示清晰,众华所提出的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此外,众华所听证中提交的关于香港西本等四家公司的注册文件仅能证明上述公司在香港注册,不能证明众华所对地址信息的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当事人所称“存在对境内付款的中介公司”与认定众华所审计程序不到位无关。(3)众华所未对外汇管制与第三方公司回款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核实,其听证中提交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关于巴基斯坦外汇管制情况的说明,相关内容发布于2017年11月,审计过程中不可能取得,对此项证据不予采信。综上,对该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木尔坦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出口问题。(1)提单是货物所有权人提货的凭证,能够确认货物的最终走向和权属,众华所应当依据提单而非报关单确认货物发出情况。(2)实践中存在报关单显示的运抵国与实际送达的目的地不一致的情形。海关的审核责任与众华所的审计责任应当予以区分,即海关对报关单和提单的审核不能代替众华所的独立审核。基于对法律规定的应然状态和海关审核的信赖均不能代替自身独立的审计程序。综上,对该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劳务费用与材料费用的确认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三条规定:“对重要性的判断是根据具体环境作出的,并受错报的金额和性质的影响,或受两者共同作用影响”。对于重要性的判断不仅是交易金额,也应考虑交易的性质。众华所不应仅以劳务费用和材料费用单项金额低于重要性水平为由,忽视木尔坦项目整体的重大性和异常性,省略访谈和函证程序。同时,劳务费用与材料费用合计2,494.88万元,已超过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1,050万元。其所称2016年9月取得的相关证据与年报审计工作无关。综上,对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安美国际销售收入审计程序。

1.关于报关单和游某身份问题。(1)安美国际出口业务毛利率高达82%,明显异常。众华所未关注出口时间的异常,也未进一步核查显示实际装运日期的提单,缺乏合理的职业怀疑。(2)众华所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函证,安美国际仅发回游某名片作为其身份信息的证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规定:“对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由于回函者的身份及其授权情况很难确定,对回函的更改也难以发觉,因此可靠性存在风险。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可以降低该风险……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电话联系被询证者,确定被询证者是否发送了回函。”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众华所创造了安全环境。在名片显示游某有双重身份时,众华所也未联系游某进一步核实,回函的可靠性难以保证。综上,对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销售回款的真实性和提单问题的回应与木尔坦项目相关问题一致。

第四,关于国内材料销售收入审计程序。

1.经客户签字的发货确认单是雅百特确认收入的主要依据,发货确认单的真实性影响收入的真实性,而签字笔迹是发货确认单上的重要信息,众华所未能审慎评价与核实,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

2.众华所已将雅百特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与舞弊相关)认定为收入的真实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众华所应当进一步设计和实施能够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2015年雅百特国内材料收入在总销售收入中占比大幅增加且收入分类列示更改。众华所未考虑管理层与国内材料客户串通舞弊的可能性,未能对合同背后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慎核查,其通过常规审计程序获得的证据不足以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综上,对此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五,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审核服务。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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