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15年底木尔坦项目尚未竣工结算,雅百特期末将其放置在“存货”科目进行列示。众华所项目组成员俞某琦于2016年2月3日至2月5日赴巴基斯坦实地考察公交站台建设情况。在未能确认走访公交站房确为雅百特所建的情况下,俞某琦仍拍摄了照片作为审计证据。 众华所现场核查程序不到位,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确认存货权属,其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中“除存货的存在和状况外,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在存货监盘中获取有关存货所有权的部分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应用指南》中“存货监盘本身并不足以供注册会计师确定存货的所有权,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执行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以应对所有权认定的相关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5.未对巴基斯坦当地的材料供应和劳务服务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 雅百特称,首都工程公司代雅百特支付了木尔坦项目中Sahi材料公司(Sahi Supply Company)的材料费用和Al劳务公司(Al Awaiel Employment &Manpower Supply Service)的劳务费用,共2,494.88万元,并直接从雅百特木尔坦项目款中扣除。审计底稿显示,众华所在出具2015年年度审计报告前未对木尔坦项目的当地材料供应商和劳务供应商进行访谈或实施函证等审计程序,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认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众华所未对巴基斯坦当地的材料供应和劳务服务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众华所对雅百特2015年度安美国际的销售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 2015年,雅百特通过安美国际,以虚构出口建筑材料销售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1,852.94万元,相应虚增当期营业利润1,402.9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41%。 1.未充分关注异常情况 雅百特与安美国际签订合同日期是2015年4月8日,合同约定装货时间为2015年5月22日之前,而该货物的实际出口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10月9日、10月13日,实际的报关出口时间早已超出合同约定之限,众华所却并未关注,仅获取了部分报关单,便得出交易真实的结论,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 安美国际给众华所的邮件回函中包含游某的名片,显示游某有多个身份,分别为中国对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久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久仁)、安美国际的工作人员。其中上海久仁是雅百特虚构的国内钢材销售客户。众华所在知悉游某具有国外客户安美国际工作人员和国内客户上海久仁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后,缺乏职业怀疑,未全面审慎核查雅百特国外销售客户的相关情况,未进一步核实雅百特与国外销售客户材料购销业务的真实性等情况。 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审慎核实销售回款的真实性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安美国际、香港商宁和香港西本等3家公司向雅百特支付出口安美国际货款合计62.63万美元。其中,香港商宁和香港西本也是木尔坦项目的回款方。雅百特提供的银行汇款单显示,香港西本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泗砖公路103弄、香港商宁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 对安美国际销售业务的回款方与木尔坦项目部分回款方相同、香港回款方公司地址在上海的异常情形,众华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审慎核查海外付款公司的背景等情况以确认销售回款的真实性。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对材料出口未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 雅百特通过货运代理公司以运抵国为“安哥拉”向海关报关出口。在获取海关放行信息后,又通过相关代理公司,将上述货物运送到香港,然后安排关联公司罗雄国贸将货物进口回中国,进而实现货物的虚假销售。 众华所在审计雅百特向安哥拉出口货物时,审计底稿中除收集了销售合同和报关单外,未获取能显示货物实际运输目的地的货物提单等证据,以证明雅百特出口至安哥拉的货物实际运抵安哥拉。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众华所对雅百特国内材料销售收入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2015年,雅百特通过李某松控制的关联公司,以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26,147.24万元,相应虚增当期营业利润6,855.8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1.57%。 1.未关注雅百特财务报表附注中收入列示分类的更改,未对国内材料销售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保持应有的审慎 雅百特2015年国内材料销售收入28,313.62万元,是2014年该类收入(911.16万元)的31倍,国内材料销售在收入中的占比由2014年的约3%上升到2015年的35%,国内材料销售收入出现大幅增长,该现象未引起众华所的充分关注。同时,雅百特的收入分类由“工程承包收入”与“产品销售收入”两类,变更为“金属屋面”与“光伏”。众华所对收入分类变更原因未充分关注且无合理解释。 通过更改收入分类列示,雅百特将虚构的货物销售收入混同在其他项目进行披露,导致财务数据无法进行纵向分析与比较,失去可比性。众华所未对收入的大幅增长和收入分类列示的更改给予必要关注,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六条的规定。 2.未审慎核查合同、出入库单据等证据 雅百特与上海桂良工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金额总计约3亿元人民币,但采购合同形式较为简单,仅有合同双方的盖章,签订合同代表人、签订时间均为空白。雅百特国内材料销售业务以销售客户加盖公章的发货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但众华所获取的发货确认单存在同一收货人签字笔迹前后不一致、加盖的销售客户公章前后不同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