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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雅百特未勤勉尽责 众华被罚没240万(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13
摘要:众华所在获取购销合同和发货确认单作为审计证据时,未保持必要的关注,未对购销合同和发货确认单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众华所为雅

众华所在获取购销合同和发货确认单作为审计证据时,未保持必要的关注,未对购销合同和发货确认单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众华所为雅百特提供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服务时未勤勉尽责

众华所为雅百特出具的《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审核报告)认为,雅百特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雅百特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5年度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经查,2015年雅百特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建筑材料出口贸易、虚构国内建筑材料贸易等方式虚增收入48,182.17万元,虚增利润23,226.34万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3.08%,众华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中资产实际盈利数据存在严重不实,未能如实反映实际盈利与预测利润的真实差异。众华所仅根据年报审计底稿出具了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审核报告,未基于有关异常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众华所为雅百特提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审核服务时违反相关业务规则

在众华所为雅百特出具的2015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众华所认为,雅百特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5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经查,众华所的审核程序存在以下缺陷:

(一)未审慎核查销售合同及发货单

众华所在对雅百特的销售与回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实施控制测试程序时,对雅百特的销售合同部分有编号、部分无编号,即使有编号,编号也不连续的情形并未发现,也并未指出其为内控缺陷,而此种情形为雅百特造假提供了便利。

雅百特材料销售收入以采购方确认后的发货单为确认依据,但雅百特的发货单样式不统一,至少有四种以上制式,且发货单不编号。众华所在实施销售与回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时,未发现上述异常情形,导致众华所对雅百特出入库管理存在的漏洞未予以充分关注,而此种情形为雅百特财务造假提供了便利。

(二)控制测试程序无法达到控制测试目标

众华所在对雅百特销售与回款循环-与记录应收账款有关的业务活动的控制实施控制测试程序时,设定的控制目标是所有记录的应收账款均已发出相应货物。但其实施的控制测试程序是抽取凭证,并在底稿中记录凭证编号、发票上是否有相符印戳、是否输入应收账款借方、发票号码等信息,而以上获取的信息并不能印证记录的应收账款均已发出相应货物,而应该获取的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费单据等资料,底稿中未予记载和保留。

众华所未揭示雅百特以上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其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流于形式,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四、众华所出具报告及收费情况

众华所对雅百特2015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16年3月23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收费47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勇和顾洁。

众华所对雅百特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于2016年3月23日出具了审核报告,收费7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勇和顾洁。

众华所对雅百特2015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核,于2016年3月23日出具了鉴证报告,收费12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勇和顾洁。

以上事实,有众华所审计报告、审核报告、鉴证报告、众华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收费凭证及发票、审计工作底稿、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众华所及相关人员在为雅百特2015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为雅百特提供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相关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孙勇、顾洁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众华所在为雅百特提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审核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业务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众华所及相关当事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请求免于处罚,主要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雅百特案系精心策划的舞弊案件,众华所未能发现财务造假是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和必要核查手段的缺乏。

第二,关于木尔坦项目审计程序。

1.关于木尔坦项目来源的真实性。(1)2015年审计重点应是项目执行情况而非合同签署情况。发包方与施工方签署的合同比缔约过程文件更能证明项目的真实性。(2)众华所通过多种手段关注该项目的非财务信息。(3)HRL公司2016年9月也发函确认了首都工程公司为其分包商。

2.关于工程回款的真实性。(1)众华所在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后认为毛利率是合理的。第三方公司回款在境外项目中较常见,交易形式并不复杂。(2)地址信息并非主要检查信息,位置不明显、显示不清晰导致难以发现;实践中存在对境内付款的中介公司,同一公司为不同项目回款不异常。(3)首都工程公司在访谈中表示存在外汇管制,众华所也进行了相应检索。

3.关于项目建筑材料出口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报关企业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必须保证随附单证(包括提单)与报关单一并提交海关。报关单已显示运抵国为巴基斯坦,众华所有理由相信该相应提单存在。

4.关于材料供应和劳务服务。木尔坦项目材料费用和劳务费用的发生额均低于本次审计的重要性水平,且期末余额为零。2016年9月众华所再次走访两家公司后获得的证据也能够印证相关审计结论。

第三,关于安美国际销售收入审计程序。

1.关于报关单和游某身份问题。(1)实际出口时间超出合同约定之限在工程项目中较为常见,且采购合同已约定“提单上的日期将视为被装运日期”。(2)游某的名片仅表明其可能在两家公司同时任职,并不异常。

2.关于销售回款和材料出口问题的陈述申辩意见与木尔坦项目相同。

第四,关于国内材料销售收入审计程序。

1.个别公章和签字笔迹不一致不代表收货和合同不真实,可能是他人代签。众华所也无需对笔迹进行鉴定。

2.采购合同缺少签订时间和签订人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众华所已经关注到此问题并要求管理层整改。众华所发函比例占国内销售收入的87%,已经实施了恰当的审计程序。

第五,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审核服务。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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