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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开始向市民征求意见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02
摘要: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或者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的,处二百元罚款。绕道行驶的,处三百元罚款;拒载乘客的,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确认招揽他人合乘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或者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的,处二百元罚款。绕道行驶的,处三百元罚款;拒载乘客的,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确认招揽他人合乘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前一款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扔烟头等废弃物,随意倾倒生活污水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进行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公共场所未履行劝阻责任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对其经营者处五百元罚款。

在城市建成区内,侵占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畜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处理,并对个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对单位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违规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处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冥纸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处以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冥纸等封建迷信物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水域进行违规洗涤、洗车、垂钓、捕鱼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规出店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悬挂条幅,随意张贴发放广告、涂写刻划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具体行为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且有经营收入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经营所得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上述广告或其他宣传品中标明其通讯工具号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书面通知电信管理部门,电信管理部门可以中止违规发布广告者的电信服务;破坏公共设施及附属物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处以赔偿费三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两万元。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搭建建筑物、构筑构成其他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停止,予以拆除,并处以罚款;对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未按审批规定建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走廊、楼梯、公用平台、消防通道等公共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众安全及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物品的,由建筑物管理人予以劝阻改正,拒绝劝阻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高空抛物的,由建筑物管理人予以劝阻,责令清除;对市容环境卫生造脏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居民小区内拒不清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加强宣传告知、未劝阻制止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戴犬牌、带犬证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在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两千元罚款;未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在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影响其他业主的,由物业管理人员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以通过设置地锁(桩)、摆放物品等方式侵占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停车泊位停放二手车进行出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租赁车辆的使用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助力车使用者处十元罚款,对互联网租赁汽车处一百元罚款;在人行步道乱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使用者处十元罚款。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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