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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开始向市民征求意见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02
摘要:关于公开征求《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0年7月27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丹东市文明

关于公开征求《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0年7月27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8月21日前将意见或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

邮寄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142号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118000

电子信箱:

ddrdfgw@163.com

电话:2129254

丹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开始向市民征求意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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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开始向市民征求意见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树立新风正气,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倡导为主、奖惩并举的原则,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做好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自觉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袒胸露背,不争吵、不谩骂;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车下车;

(三)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安静,主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接打电话不影响他人;

(四)进行娱乐、健身、宣传、装修、经营等活动,妥善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遵守场馆秩序,注重观演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六)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围观聚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七)不聚众闹事,不寻衅滋事,不参与色情、赌博、吸毒、封建迷信和其他低俗活动;

(八)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走廊、楼梯、公用平台、消防通道等公共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众安全及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物品,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九)不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不占用、堵塞、封闭、损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不躺卧公共座椅;

(十)不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违章搭建、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物料;

(十一)不得燃放孔明灯;未经许可不得放飞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十二)不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或者在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持续停放车辆影响其他业主,不通过私自设置地锁(桩)、摆放物品等方式侵占公共停车泊位;

(十三)其他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烟头、果皮、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不乱涂、乱画、乱刻,不乱堆、乱占、乱建,不随意悬挂条幅,不随意喷涂、张贴和发放广告传单等;

(三)不在挂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场所内吸烟,党政机关、教育、科研、医疗机构实施全面禁烟;

(四)不擅自挖掘、占用、毁损公共绿地,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枝、随意踩踏草坪,不得在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

(五)不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六)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七)不违规露天烧烤,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不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九)不生产、运输、销售、购买、焚烧封建迷信物品,不在出殡途中抛撒纸钱、纸花;

(十)不向江河、湖海、水库、沟渠等水体扔掷、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在禁止的水域内从事洗涤、洗车、游泳、垂钓、捕鱼等活动;

(十一)驾驶车辆拉运货物保持车容整洁,不带泥上路行驶,不遗撒、飘落载运物;

(十二) 其他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不加塞抢行,礼让行人,避让应急车辆;按照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

(三)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标识、标线的指引停放;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抢座、占座,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八)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在指定的停放区域整齐摆放,不随意占有、丢弃和破坏;

(九)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欺诈乘客、中途甩客或拒载;

(十)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避免过度包装,减少塑料制品和一次性餐具使用;

(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四)适量点餐,杜绝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五)推广分餐分食、公筷公勺,不食用野生动物;

(六)讲卫生,勤洗手,多通风,常锻炼,按需戴好口罩;

(七)推进移风易俗,倡导节俭办理婚丧事宜,不搞攀比,拒绝高价彩礼。破除陈规陋习,提倡生态殡葬、文明祭扫;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爱护小区健身器材,不在其上晾晒衣物;车辆按位停放,不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妨碍他人通行;

(九)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戴犬牌、带犬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及时清除。不在城市建成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

(十)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培养和传承优良家风家训。家庭成员之间互敬互爱,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关心老年人生活,不以暴力方式解决家庭纠纷;

(十一)其他文明生活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经营,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诚实守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不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强制交易;

(三)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不违规摆摊设点,不店外经营、不占道经营,不店外堆占,保持门前卫生整洁;

(六)不采用发出高噪声、随意张贴和发放广告传单等方式招揽顾客;

(七)其他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尊重旅游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二)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不损坏公共景观设施,不刻划、涂画、张贴、攀爬;

(三)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四)遵守景区景点管理规定,做好自身防护,不从事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活动;

(五)在边境旅游不得非法越境,出国出境旅游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

(六)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通过合法途径理性处理医疗纠纷,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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