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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你公司填报行业类别是C3982,属于电子工业,该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未发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400号)文件要求,目前暂不具备发证条件,待行业规范发布后再进行申请。排污许可证均由地级市核发,提交级别为‘市’。 ②你公司填报行业类别是C3982,属于电子工业,该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未发布,该行业排污许可证平台模块未设置好,目前暂不具备填报条件,待行业规范发布后再进行申请。排污许可证均由地级市核发,提交级别为‘市’。 ③待电子工业行业规范正式发布后按其要求填报。” 2、上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是否存在潜在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主管环保部门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公开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宜兴硅谷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更新过程中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未受到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 截至目前,宜兴硅谷每月均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正常申报月度产量和危废排放信息;同时,宜兴硅谷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已安装排污自动监控设备并与主管环保部门联网,主管环保部门可实时监控宜兴硅谷的排污情况;宜兴硅谷各项生产经营正常,从未收到环保主管部门因公司未取得更新后的排污许可证而要求整改或停产的通知。 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说明:“2019年7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发布后,本经开区内包括宜兴硅谷在内的电子工业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在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依法审核中。宜兴硅谷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文件正在按照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会签意见修改中,预计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宜兴硅谷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新的排污许可证下发之前,宜兴硅谷应确保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严格遵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当地安全生产、环保相关法 律法规,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根据该说明,宜兴硅谷在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更新的过程中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不存在潜在行政处罚风险。综上所述,宜兴硅谷各项生产经营正常,每月向环保部门正常申报月度产量和危废排放信息,从未因未取得更新后的排污许可证事项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潜在行政处罚风险。 3、宜兴硅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进展,是否存在不能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风险宜兴硅谷于2019年8月申请办理新的排污许可证,并已按主管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修改和完善申请文件,截至2020年4月2日主管环保部门未提出其他审核意见。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2020年4月29日出具证明:“宜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目前正在按会签意见修改中”。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2日出具说明:“宜兴硅谷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文件正在按照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会签意见修改中,预计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经对照环保相关要求,宜兴硅谷符合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因此,宜兴硅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存在无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风险。宜兴硅谷2019年实现收入41,546.32万元、净利润2,864.37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0.92%、9.81%,占比较小,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同时,宜兴硅谷并非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手续齐全,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环保风险。 4、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七、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七)经营资质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回复如下: 1、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主管环保部门关于宜兴硅谷申请更新排污许可证的审核意见,检索主管环保部门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公开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取得主管环保部门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以及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说明,取得宜兴硅谷每月向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申报月度产量和危废信息的记录,取得宜兴硅谷日常排污的实时监测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子公司宜兴硅谷因电子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滞后导致其未取得更新的排污许可证的说法依据是主管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2)宜兴硅谷各项生产经营正常,每月向环保部门正常申报月度产量和危废排放信息,从未因未取得更新后的排污许可证事项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潜在行政处罚风险; (3)宜兴硅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存在无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风险; (4)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关于请做好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邱醒亚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关于请做好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姜 涛 王 凯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