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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于2015年发布后,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办理2018年度的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手续,违反了该通知关于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报送上年末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的规定。报告期,兴森科技的两次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报告期,子公司宜兴硅谷受到的环保处罚不存在主观恶意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示的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日期2020年5月27日),宜兴硅谷为蓝色等级(一般守信),不属于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情形。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6日出具证明:“宜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至今无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子公司宜兴硅谷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情形,且已完成整改,除此之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及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十七、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的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保荐机构回复如下: 1、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的核查程序: (1)查询了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营业外支出”项目,并检索了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外汇主管部门等公开网站,查询公司及子公司行政处罚的情况; (2)查阅了公司、子公司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获取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说明、取得公司出具的声明; (3)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4)取得了受处罚公司及子公司缴纳罚款的缴款单据; (5)通过访谈公司、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后的整改情况; (6)查阅公司提供的与环保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子公司宜兴硅谷上述违法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认定相关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充分; (2)公司子公司宜兴硅谷2019年两次受到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原因为排放废水中总铜浓度等部分指标超过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宜兴硅谷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对行政处罚事项积极完成整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健全有效; (3)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二)项及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五)关于排污许可证。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子公司宜兴硅谷涉及的印制电路板业务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截至目前尚未取得。 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1、申报材料中关于“公司子公司宜兴硅谷因电子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滞后导致其未及时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的说法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依据;2、上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是否存在潜在行政处罚风险;3、宜兴硅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进展,是否存在不能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风险;4、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回复如下: 1、申报材料中关于“公司子公司宜兴硅谷因电子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滞后导致其未及时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的说法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依据 公司子公司宜兴硅谷排污许可证到期后尚未换发新的排污许可证主要是因为电子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滞后所致,具体如下: 宜兴硅谷在电子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前,在网上平台提起办理新的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主管环保部门分别于2018年11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