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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落实属地管理。强调市和区政府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引导、激励制度,加强对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规划统筹和领导;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第五条、第七条) 二是强化部门职责。明确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文明、卫生等创建活动评比内容。(第八条) (三)关于垃圾分类标准(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做好垃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办法(草案)》依据住建部最新修订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结合我市已有的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条件,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四)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重点是明确责任人,落实监管。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人制度,能确保分类投放落实到位,为之后的后续工作奠定基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作为环境卫生区制度的细化与延伸,管理责任人的确定与划分主要参照《城市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城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环境卫生服务(属于物业服务核心内容)的延伸,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基于合同约定成为管理责任人,这既是上海等地立法成熟经验,也是《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 (五)关于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是连接前端分类投放和末端资源化利用的重要环节。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办法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一是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方式和作业规范。 二是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明确收运单位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 三是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监督机制,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 (六)关于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参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规章)等设置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分类投放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收运单位责任】、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处置单位责任】。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设置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信用监管制度。该制度既是《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的明确要求,又是厦门、宁波等地立法的成熟经验。(第二十八条) 三是创设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要被处以两百以上五百以下和五百以上一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四是为了保障法制统一,明确法律法规对其他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