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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滁州市城管执法局(邮政编码:239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垃圾分类立法建议”字样。 二、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lwfz112525@163.com。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15日 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垃圾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它县(市)条件成熟的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1、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等。 2、厨余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3、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需要专门处置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充电、扣式等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政府是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分类设施建设以及运营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的落实。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并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源头减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激励引导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管理责任人给予奖励。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配套管理和激励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具体目标管理工作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在开展文明、卫生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评比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 商务、生态环境、住建、发改(物价)、财政、教体、机关事务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市场监督、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环境生态、住建等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职责】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应当模范遵守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职责】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管、信用管理体系,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探索采用垃圾分类实名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十二条【市商务部门职责】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鼓励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回收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创新回收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分类督导员职责】 辖区内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1、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2、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3、对违反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4、对有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