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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26
摘要:第二十六条【罚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反馈结果;对不属于本部

第二十六条【罚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反馈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罚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两百以上五百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百以上一千以下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二百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以一千以上五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按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处以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罚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信用监管:

1、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2、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3、阻碍执法人员或者督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实行信用监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将相关信息移出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罚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xx 月xx 日起施行。

关于《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市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据统计,2019年我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为20.18万吨,比2014年增长7.59万吨,2020年1至3月已处理城区生活垃圾4.65万吨,预计2020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量将超过22万吨。滁州市焚烧厂持续高位运行,不仅加大了安全运行压力,而且垃圾处置的系统性风险在不断累积,有必要深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2019年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推进城市成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要求“2019年底前,各设区市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0年,合肥市、铜陵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设区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每个区至少有一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2年,各设区市至少有一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到2025年,所有设区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滁州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该项工作,成立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实施方案,垃圾分类工作步伐逐渐加快。但对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社会各界期盼,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若干“短板”,其中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管理责任人制度、定时定点投放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确定为法规制度,以立法的刚性予以推进;二是将住建部、安徽省提出的通过教育、处罚、拒运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纳入法规内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法治化;三是通过保障垃圾分类的强制实施,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回收和有效利用率,明确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相关要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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