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立法可行性方面,我市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较为齐全,机构已明确,经费已落实,配套制度基本完善,各项工作正在全面铺开,法规实施的条件已经具备。另外,《滁州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既有上位法支撑又有国家政策保障,同时还有其他省市立法借鉴、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参考,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一是末端处置有能力。按照末端决定前端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原则,我市已初步建立与“四分法”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理体系。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处理企业处置;有毒有害垃圾由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置,初步意向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厨余垃圾暂由小型厨余处理设备处置,待餐厨、厨余垃圾项目建成后,统一送至餐厨、厨余处理厂处置;其他垃圾由滁州市皖能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置。 二是同步推进有落实。在办法草案的调研、起草过程中,市委、市政府同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为办法实施做好充分准备。2018年我市紧扣“分类减量”主题,启动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分别从以下五方面开展了工作。一是制定了方案。2018年,滁州市市政府印发了《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许继伟市长为组长的滁州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根据安徽省最新要求,我市重新制定了《滁州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发动了宣传。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队进行定点宣传;成立文明创建生活垃圾分类流动讲堂进行流动宣传。党建带创建,组织干部入户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现场指导、纠正,分类志愿者入户面对面宣教分类。三是开展了试点。2018年,市城管执法局印发《关于在局所属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率先在城管系统开展垃圾分类工作。2019年,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片区运营,试点片区内共包含7个小区,约7512户、1家学校、5家党政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四是提升了末端。目前,我市垃圾焚烧设计处理能力为1300吨/天;正在建设的餐厨垃圾处理厂和厨余垃圾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分别为100吨/天和300吨/天。五是启动了立法。《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被确定为2020年立法实施类项目。 三是立法工作有实践。据统计46个重点城市中,北京、上海、厦门、太原、长春、杭州、宁波、广州、宜春、银川等10个城市都已出台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天津、长沙、石家庄等城市正在加快推进垃圾分类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为我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提供可供借鉴、可供复制的经验。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月,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邦超与市法制办及市环卫处相关工作人员一行5人组成调研组,赴浙江杭州和福建厦门两市展开垃圾分类立法调研。 2018年和2019年,《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连续两年作为立法调研类项目,开展立法调研;根据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被确定为2020年立法实施类项目。 2020年2月,通过到本市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现场和相关垃圾分类重点单位、分类试点小区现场查看、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多方征集意见并予以分析吸纳,梳理分析我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全面分析研究国家、省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宁波、厦门、铜陵等外地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拟定了《办法(草案)》初稿。 2020年3月召开立法座谈会。座谈会由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邦超主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龙池社区、物业企业代表、垃圾分类运营企业代表等相关负责人参加。重点围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各主体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责任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设置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以及法律责任是否合法、适当等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三、《办法(草案)》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制定《办法(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参考了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等政策依据。 《办法(草案)》的基本思路是从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出发,建立科学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明确政府、专业服务单位、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强化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办法(草案)》共三十条。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立法目的依据、垃圾分类定义、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第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各参与方职责、配套设施和配套制度等内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程分类体系的要求、作业规范和制度等。明确了考核检查、信息公开、信用监管等监督管理内容。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等。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生活垃圾的定义(第二条) 《办法(草案)》对“生活垃圾”的定义,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一概念过于宽泛,不利利于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并参考外地立法经验,对易混入日常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关于管理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环节多、牵涉面广,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办法为此确定了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