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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26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居民代表)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垃圾分类运营企业人员等方式招聘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对专职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的督导员,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居民代表)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垃圾分类运营企业人员等方式招聘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对专职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的督导员,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环节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督查义务】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制止,并要求投放人按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责任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分拣;其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配套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区域,应当逐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参与和科技创新】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回收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活动。

第十七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市、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八条【市区实行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制度】 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工作方案,并逐步推行。确定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其具体实施方案经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3、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4、集贸市场、商场、商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5、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6、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辖区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义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2、根据责任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种类等实际,设置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按规定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3、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

4、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5、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6、按照规定报送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数据;

7、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责任人公示的地点、方式等要求以及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混合投放生活垃圾:

1、有害垃圾应当投入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点;

2、可回收物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3、厨余垃圾应当投入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4、其他垃圾应当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家庭或者单位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单独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回收点;

6、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应当在管理责任人指定地点单独堆放,不得投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分类收集要求】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贮存。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条【分类收集单位作业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2、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3、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4、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5、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6、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分类运输要求】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混合运输。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须由取得市市容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清扫保洁运输许可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分类处理要求】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利用、处置。

厨余垃圾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实施无害化处置。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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