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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二十六条“上海医学院在医学发展规划、人事及资源配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学校确定一名副校长兼任上海医学院院长,在校长授权下统筹管理与医学相关的学术活动、对外交流和行政事务。” 原章程第二十七条“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上海医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对其履行管理职能。” 统筹修改为:“第三十条 根据医学学科特性和办学传统,学校设置上海医学院和附属医院。 “学校遵循医学教育规律,保障医学教育的完整性。上海医学院承担医学相关学院(系)和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科研、人事、学生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国际交流等职能及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科研管理等职能,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上海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由校领导兼任。 “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上海医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对其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十五条 原章程第三十条(现第三十一条)“为知识学习、学术思想交流提供开放式空间”修改为:“为知识学习、科学研究、学术思想交流提供开放式空间”。 第二十六条 原章程第三十二条(现第三十三条)“教师是由学校聘任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修改为:“教师是由学校聘任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代表性成果为核心的晋升制度”修改为:“有基本标准要求与代表性成果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原章程第三十五条(现第三十六条)加入增加第一款“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序号顺延。 第三款(现第四款)“为人师表,爱护学生、立德树人”修改为:“恪守师德规范,履行育人职责,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 新增一条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对华友好,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序号顺延。 第二十九条 原章程第三十七条(现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提升教职员工获得感。” 第三十条 原章程第三十八条(现第四十条)“申诉”修改为:“人事纠纷”。 第三十一条 原章程第四十三条(现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应当以学习为要务。”修改为:“学生在校,应当以学习为要务,注重价值观、知识和能力的全面协调发展,不断提升综合素养。” 第三十二条 原章程第四十四条(现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修德践行”修改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勤学修德,尊重师长,友爱同学,诚实守信”,列为第一款。原第一款修改为第二款。原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原第二款(现第三款)“设施”修改为:“财产”。原第五款“按规定交纳学费”修改为:“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原章程第四十八条(现第五十条)“学生群体内部事务,原则上由学生自主管理、自我完善”修改为:“学生群体应不断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复旦大学学生会以及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团体,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组织,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及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参与学生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修改为:“复旦大学学生会以及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及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四条 新增一条第五十二条:“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序号顺延。 第三十五条 原章程第五十二条(现第五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辅助办学经费。”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辅助办学经费,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 第三十六条 原章程第五十三条(现第五十六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对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修改为:“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用好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 第三十七条 原章程第五十八条(现第六十一条)“加强节能管理,建设和谐校园”修改为:“建设和谐校园、绿色校园、智慧校园”。 第三十八条 原章程第五十九条(现第六十二条)“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教育事业并且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知名校友和学校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健全监督机制。”修改为:“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教育事业并且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知名校友、著名学者和学校代表组成的咨询和议事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共商共促学校发展。” 第三十九条 原章程第六十六条(现第六十九条)“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全会”修改为:“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 第四十条 原章程第七十条(现第七十三条)“学校的校歌创作于1925年,由刘大白作词,丰子恺作曲”修改为:“学校的校歌是创作于1925年,由刘大白作词、丰子恺作曲的《复旦大学校歌》”。 第四十一条 原章程第七十四条(现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会议决议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递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会审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修改为:“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审定。修改草案经讨论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二条 原章程第七十六条(现第七十九条)“主管部门”修改为:“上级主管部门”。 (原题为《教育部关于同意复旦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