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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学术机构设置的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修改为:“各学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学院(系)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学术机构设置的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条 原章程第十二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在研究生导师中遴选产生,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遴选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二)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通过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暂停或撤销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决定;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修改为:“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中遴选,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队伍建设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二)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审议并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通过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暂停或撤销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决定; “(七)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多个学部协助开展工作。学校根据授予学位的一级学科或门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第十一条 原章程第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分布和院系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委员候选人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由校长聘任。”修改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分布和学院(系)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委员人选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第三款“推进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修改为:“指导和推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 在本条最后加入“各学院(系)设置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的内容。 第十二条 新增一条第十四条:“学校设置教材委员会。教材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教材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教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代表等组成。教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统筹全校教材工作; “(二)研究审议全校教材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学校教材选用、检查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四)指导检查各学院(系)教材建设、遴选、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材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序号顺延。 第十三条 原章程第十四条(现第十五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和审议。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治理系统各委员会的负责人、院系和职能部门代表以及师生代表组成,学校党委书记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校务委员会领导下设各专门咨询委员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一)发展与规划委员会是学校发展改革与规划工作的咨询机构,参与学校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制订工作,受学校党委和校长委托,组织调查研究,提供论证报告和咨询意见; “(二)预决算委员会是学校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预决算的编制、调整、执行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三)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可设置其他专门咨询委员会。” 修改为:“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治理系统各委员会的负责人、学院(系)和职能部门代表以及师生代表等组成,学校党委书记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委员可以连任。根据学校发展要求,校务委员会可设置相关专门咨询委员会。” 第十四条 原章程第十五条(现第十六条)第三款“评议”修改为:“参与评议”。 将该条中“复旦大学工会是复旦大学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共青团复旦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复旦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