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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在师生员工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师风医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机构。 “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第八条 原章程第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院系、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的方案; “(三)组织招生、教学活动和德育工作、科研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公共服务与保障等活动;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职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且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学校设置副校长、总会计师,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的学术活动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置副校长、总会计师,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的学术活动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工作部门,履行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责。” 第九条 原章程第十一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根据相关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术分委员会提名,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并选举产生,其中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校党政领导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修改为:“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款“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修改为:“审议学院(系)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第三款“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修改为:“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第五款“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范”修改为:“审议并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