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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网站12月17日发布关于同意复旦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19〕18号 复旦大学: 《复旦大学关于申请核准〈复旦大学章程(修订稿)〉的报告》(复旦校〔2019〕4号)收悉。 经审核,复旦大学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教育部 2019年12月2日 复旦大学章程修正案 (2019年核准稿) 第一条 原章程序言第一段“上海医科大学前身是1927年创办的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医学院,是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国立高等医科院校。”修改为:“上海医科大学前身是1927年创办的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医学院,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国立高等医科院校。” 序言中第二段“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其校歌所传颂的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强调学术的价值在于探究真理,守护文明,正谊明道,不计其功。学校以‘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为校训,同样强调以学术精神滋养师生,坚持理想,坚守价值,治学严谨,为学有恒。学校始终秉持团结、服务与牺牲的精神,强调学校、师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使命。”修改为:“学校秉持‘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的校训, 弘扬‘团结、服务、牺牲’的精神,敦行爱国奉献、学术独立、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学校倡导‘文明、健康、团结、奋发’的校风和‘刻苦、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强调坚持理想、探究真理、正谊明道、守护文明。” 序言第三段“当此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之际,复旦师生谨建此章程。立志继承先贤创校的初志,坚持学校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服务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各类人才,鼓励各种旨在增进人类福祉与健康的创造性研究,保护学术和思想的多样性,尊重文化传统,促进文明互信, 通过学术和思想的事业,引领并服务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进程。”修改为:“当此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之际,复旦师生谨建此章程,立志继承先贤创校之初心。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始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使命,坚持自身特色的办学定位,鼓励增进人类福祉与健康的创造性研究,保护学术和思想的多样性,尊重文化传统,促进文明互信, 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建设中国特色世界顶尖大学,引领并服务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进程。” 第二条 原章程第四条“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修改为:“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三条 原章程第五条“学校坚持通识教育的培养理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专业素养的人才。”修改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通识教育的培养理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具有国家意识、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专业素养的人才,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原章程第六条“师生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相互支持与协作,享有表达学术思想以及发表学术成果,对学术思想进行质疑、检验的权利,并且承担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的义务。”修改为:“学校营造人心聚学的氛围,鼓励师生依法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相互支持与协作,师生享有表达学术思想以及发表学术成果,对学术思想进行质疑、检验的权利,并且承担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的义务。” 第五条 原章程第七条“财产处置”修改为:“财产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原章程第八条“独立自主办学”修改为:“自主办学”。 第七条 原章程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推进全员育人;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六)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为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修改为:“学校党委是全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教师队伍及其他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