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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复旦大学妇女群众组织,以代表和维护女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从该条划出,单列一条,列为第十七条,序号顺延。其中,将“共青团复旦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复旦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修改为:“共青团复旦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复旦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第十五条 原章程第十六条(现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机构,制定相关制度,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原章程第十七条(现第十九条)“学校是以学术为核心的共同体,教学与研究是学校的基本学术活动。”修改为:“学校的基本学术活动是教学与研究。” 第十七条 原章程第十八条(现第二十条)“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和研究成果开发”修改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研究成果开发” 第十八条 原章程第十九条(现第二十一条)“工程科学和技术”修改为:“工程科学和技术等”。 第十九条 原章程第二十条(现第二十二条)“在本科生教育中,学校构建以通识教育为基础、专业教育为核心、研究性学习和书院生活为特征的教育教学体系,并且坚持不懈地自我完善。”修改为:“在本科生教育中,学校构建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根本、通识教育为基础、专业教育为核心、研究性学习和书院生活为特征的教育教学体系,并且坚持不懈地自我完善。” 第二十条 原章程第二十一条(现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学位标准,授予学士、硕士以及博士学位;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自主设置与境外高校联合学位项目。”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学位标准,授予学士、硕士以及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原章程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体系。 “院系是学校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其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学校党委全委会或者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行政部门是保障学校运行的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职责。其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学校党委全会或者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原章程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科属性设置学院,并且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订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围绕学术优势和专业能力组织社会服务活动; “(六)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拟订内设机构方案,选聘和管理学院内部的各类岗位人员; “(八)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享有与学院同等的职权;其他学术单位按照设定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原章程第二十八条“研究机构是学校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依托所在学科的院系管理。各级重点研究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由学校和院系共同予以支持,并且接受学校监督。” 原章程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置直属学校的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校属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的负责人由校长任命或者聘任。” 统筹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科属性设置学院(系),并且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院(系)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研究机构是学校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置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研究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由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虚体研究机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参照学院(系)享有相应职权。其他学术单位按照设定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系、实体研究机构)两级联动管理。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系)相对自主运行。学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 “(二)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三)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四)围绕学术优势和专业能力组织社会服务活动; “(五)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内设机构方案,选聘和管理学院内部的各类岗位人员; “(七)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新增一条第二十八条:“学院(系)、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设立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增一条第二十九条:“学院(系)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原章程第二十五条“根据医学学科特性和办学传统,学校设置上海医学院和附属医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