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1期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9月4日,共向228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纳米2期自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3月11日,共向33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天津保利行自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8月31日,共向334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中逢昊管理的上述三只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定限额。 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产品 中逢昊在其官方网站上,显示有天津保利行项目募集说明书封皮,封皮上载有咨询电话010-59****08-878。该网站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中逢昊通过该网站向社会公众宣传推介其基金产品。 四、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收益 中逢昊向纳米1期、纳米2期、天津保利行、“北京中资鼎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理债权分级计划1期基金”(以下简称保理债权分级计划1期)的投资者提供《确认函》,依照投资金额等条件,明确10%左右年化收益率。同时,中逢昊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其财产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内容构成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收益。 五、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 中逢昊在自行销售纳米1期、纳米2期、天津保利行、保理债权分级计划1期4只产品过程中,未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签订风险揭示书。 六、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中逢昊未向投资者披露其与纳米1期、纳米2期项目投资对象兴农高科纳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明股实债的真实运作信息、收益情况等。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入伙协议、确认函、登记备案材料等证据证明。 中逢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规行为。 对中逢昊的上述全部违规事实,时任中逢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曹津逢、总裁胡东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中逢昊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产品的违规事实,时任中逢昊副总裁何江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逢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 二、对曹津逢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 三、对胡东旭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四、对何江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