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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逢昊投资6宗违规遭罚 原董事长曹津逢3年前遭逮捕(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9-07
摘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曹津逢、胡东旭(现名胡喻翔)、何江风)

  〔2019〕5号

  当事人: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逢昊),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街95号1室,法定代表人曹津逢。

  曹津逢,男,1968年2月出生,时任中逢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胡东旭(现名胡喻翔),男,1987年2月出生,时任中逢昊总裁,住址:吉林省扶余县。

  何江风,男,1981年8月出生,时任中逢昊副总裁,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逢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逢昊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逢昊管理的“北京中资嘉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米科技投资基金1期”(以下简称纳米1期)2013年12月23日开始募集,2014年9月4日募集结束,实际投资者为245人,募资金额为90,990,000元。但该基金备案信息显示,基金投资者为49人,募集总额为50,000,000元。中逢昊未按实际投资人数及募资金额办理基金备案。

  中逢昊管理的“北京中资福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米科技投资基金2期”(以下简称纳米2期)2014年9月2日开始募集,募集说明书载明的募集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募集截止日后基金仍在募集,2015年3月11日基金最后一名投资人刘某钢入资5万元。2014年9月4日,纳米2期第一笔投资款转入投资对象。截至现场调查日2015年10月13日,中逢昊未按规定办理纳米2期备案手续。

  中逢昊管理的“北京中资亨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保利行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津保利行)2015年1月31日开始募集,募集说明书载明的募集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募集截止日后基金仍在募集,2015年8月31日基金最后一名投资人邢某友入资30万元。截至现场调查日2015年10月13日,中逢昊未按规定办理天津保利行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且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定限额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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