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评估主要依据2019年11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9〕43号),该评级主要针对全国性银行、城商行、民营银行、农商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及自保公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2、评估体系:合规性、有效性以及重大事项调降评级等三大维度 (1)对银行保险公司治理的评估主要有合规性、有效性和重大事项调降评价等三大维度。 (2)监管评估流程包括机构自评、监管评估、结果反馈、督促整改等环节,其中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每一年度现场评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一类型机构的30%。 3、评估结果: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等6种情形时可直接降为E级 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评估可以分为五级,其中C级、D级和E级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特别是明确了出现以下七种情形时,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评估可直接降为E级。 (1)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2)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或提供虚假材料; (3)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 (4)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控制权或主导权造成实质影响; (5)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 (6)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