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业评级:基于稳健发展能力的“陀螺”(GYROSCOPE)体系 中国银行业协会2013年成立课题组进行研究,并于2015年正式推出“陀螺”(GYROSCOPE)评价体系,从公司治理能力(Governance)、收益可持续能力(Yield sustainability)、风险管控能力(Risk control)、运营管理能力(Operational management)、服务能力(Service quality)、竞争能力(Competitiveness)、体系智能化能力(Organizational intellectualization)、员工知会能力(Personnel competence)、股本补充能力(Equity funding)等九个维度32项指标入手,同时在评价时将银行分为全国性银行、资产规模超过1500亿元的地方性银行和资产规模在1500亿元以下的地方性银行。 (二)信托公司 1、监管评级:创新类(A+、A-),发展类(B+、B-)和成长类(C+、C-)三大类六个级别 事实上,2008年,监管层就曾颁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随后于2010年4月修订过一次。2014年8月再次修订并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1)对信托行业的监管评级主要依据2016年12月下发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主要包括定量和定性两部分(权重占各占50%、满分为100),具体包括资本要求、资产质量、风险治理、盈利能力、跨业纪律、从属关系、投资者关系和外部评价。 (2)定量指标部分主要包括两部分,即信托业协会的行业评级(即CRIS体系、占比40%)以及监管定量指标(占比10%),监管评级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行业评级4月份完成,监管评级6月份完成。 (3)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中国信托登记则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各自负责的信托公司外部定性评价结果报送银保监会,银保监会审核后统一下发各银监局。 (4)信托公司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将自身情况、存在问题等如实上报属地监管机构。 (5)信托业协会应当于每年5月20日前将信托公司行业定量评价结果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审核确认后下发各银监局。 (6)银保监分局进行监管评级初评,每年6月10前将监管评级初步结果以监管评级报告形式发送银保监会。 (7)《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6条明确的信托公司基本业务范围主要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行业评级:由“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增值能力和社会责任”四维度11个指标构建的“短剑”CRIS体系 (1)中国信托业协会于2015年4月正式启动《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及配套文件起草工作,2016年开始试行推动。信托行业的评级体系涵盖四大板块、11个指标,具体包括资本实力板块(Capital Strength)、风险管理能力板块(Risk Management)、增值能力板块(Incremental Value)、社会责任板块(SocialResponsibility),即“短剑”(CRIS)体系。 (2)短剑行业评分评价的分值为100分,综合评级分数由各项评级分数产生。根据行业评级结果,将信托公司划分为A(85(含)-100分)、B(70(含)-85分)、C(70分以下)三级。 (3)根据基础值和目标值确定分值区间,基础值代表行业的达标水平或监管下限设置为0分,目标值代表行业的领先水平(即满分),位于基础值和目标值之间按线性方法取值。 (三)保险机构 对保险机构的评级主要参见2015年8月7日保监会印发的《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保监发(2015)80号),具体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评价工作。 1、评价结果:C类和D类均表明存在问题 评价结果采用10分指标,且评价结果对外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