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9年11月29日(周五),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促使我们将目光聚焦在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层面。本文重点明晰了关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金融行业的监管评级和行业评级。 一、认识到金融机构评级的重要性 (一)对于监管机构而言,金融机构的评级是为了对其实施分类监管、有效监管,我们通常所言及的问题金融机构、高风险金融机构等概念均是基于监管评级,这也意味着监管部门后续会根据监管评级结构对各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针对性监管。 (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通过评级更能明晰监管部门的导向,也更有助于使自身发展更加稳健,同时也可借助于监管评级的指标设置争取政策资源的支持。此外,监管评级由于和金融资源的分配悉悉相关,涉及到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广度和深度,因此往往也能够成为金融机构拓展业务时制定白名单的重要依据,因为通常情况下排序位于最后两类至三类的金融机构意味着已经存在潜在风险,在制定白名单时应尽量给予规避。 (三)对于投资者和市场而言,监管评级往往将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作为基础评价指标体系,因此监管评级越高的金融机构往往也更受市场欢迎,监管评级较为靠后甚至中等以下的金融机构均存在一定问题。 二、整体说明 (一)监管评级的目的是为了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以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为核心),其评级结果将成为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资质、创新试点等的评估依据,而行业评级则主要服务于投资者。 (二)一般每类金融细分行业均有相应的行业协会,而监管部门负责相应的监管评级审定工作,行业协会则主要负责行业评级,当然二者有时也会共用一套体系,如保险业和证券业等等。 三、单一金融机构评级 (一)商业银行 1、监管评级:依据《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设定6个级别15个档次 (1)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主要依据2005年12月2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事实上在这之前,2003年刚刚成立的银监会先后发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暂行)》、《外资银行风险评价手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若干个风险评价体系,这一时期还发布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2)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充分借鉴了国际通用的“CAMELS+” 评级体系(即capital adequacy、asset quality、management quality、盈earnings、liquidity、sensitivityto market risk),即关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情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市场风险状况等六个要求,同时每一个维度既有定量因素,亦有定性因素。 (3)评级结果具体分为6个级别、15个档次以及23个评级定量指标(均可以从“1104工程”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提取),其中1级-3级各有3个档次、4级-6级各有2个档次,越大的数字表明越低的级别和越高的监管关注程度。 综合评级为4级和5级的银行被认为是有问题的机构,评级结果为5级-6级的商业银行为高风险商业银行,综合评级为5级的银行需要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并限制其高风险的经营行为,综合评级为6级的银行应尽快启动市场退出机制、予以关闭。 (4)监管评级对资本充足状况较为关注,明确规定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银行,评级结果不应高于3级;若低于8%且呈下降趋势,则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4级。 (5)城信社、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以参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进行评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