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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8-15
摘要:标的资产的交割完成(交易对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变更至公司名下并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日)后,宣亚国际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行过

  标的资产的交割完成(交易对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变更至公司名下并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日)后,宣亚国际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行过渡期专项审核。若标的资产盈利或净资产增加,由宣亚国际所有;若标的资产亏损或净资产减少,由补偿义务人向宣亚国际以现金方式补足。补偿义务人内部各自承担补偿金额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补偿义务人各自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补偿义务人合计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且补偿义务人各自对本条所述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9)承诺补偿安排

  ①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补偿义务人承诺致维科技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800万元、7,250万元和8,700万元。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值,且不考虑股份支付因素影响,即在计算标的公司实现业绩时,不考虑因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的管理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以并购重组委员会召开日期为准),则业绩承诺期需顺延至2022年,2022年承诺业绩金额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披露的2022年预测业绩向上取整至百万元的金额确定。

  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会计年度,若标的公司截至当年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截至当年累积承诺净利润,则业绩补偿首先以补偿义务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含补偿义务人已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以本次交易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有)进行补偿,前述仍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补偿。补偿义务人内部按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占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所获总对价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业绩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累积承诺净利润×本次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补偿义务人以股份形式进行补偿的,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不足1股的按1股计算。

  补偿义务人需要以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补偿的,应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已补偿股份金额=已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当期应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金额)÷100。用于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计价,用于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计息,不足一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0元)按1份计算。

  补偿义务人需要以现金进行补偿的,应补偿现金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已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已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100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金额-当期已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

  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小于零的,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和现金不再返还。

  ②减值测试补偿安排

  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将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累积已补偿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另行连带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累积已补偿金额。补偿时,补偿义务人的补偿顺序为先以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含补偿义务人已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有)补偿,仍不足部分再以现金补偿。

  补偿义务人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全部对价为限承担业绩承诺和减值的补偿责任。

  具体业绩补偿实施方案由公司与补偿义务人另行协商并签署业绩补偿协议。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超额业绩奖励

  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累积实现的净利润,超过承诺的累积净利润,则公司同意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由标的公司按如下公式计算的超额业绩奖励用于对届时在职的奖励对象进行一次性现金奖励,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0%。具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奖金分配方案于《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并经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超额业绩奖励=(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80%。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应收款项逾期回收的安排

  业绩承诺期的最后一个年度,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该年度财务报表显示截至年末的应收款项类会计科目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之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有余额的,补偿义务人应敦促标的公司在次年的6月30日内回收上述应收款项或按正常业务程序完成余额核减。如逾期未回收或未正常核减的,则补偿义务人应在上述回收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先行垫付。如标的公司之后回收了上述应收款项,则标的公司应将补偿义务人的上述垫付款项予以返还。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3。逐项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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