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关注 科技 财经 汽车 房产 图片 视频 全国 福建

时局

旗下栏目: 国际 国内 时局 热评

天弘鑫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11
摘要:天弘鑫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天弘鑫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原文

天弘鑫意 39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0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1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1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4-1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5-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6-1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7-1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8-1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9-1

十、 信息披露 ...... 10-1

十一、 基金费用 ...... 11-1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2-1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13-2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14-1

十五、 禁止行为 ...... 15-1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6-1

十七、 违约责任 ...... 17-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18-1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19-1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20-1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天弘鑫意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鑫意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鑫意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天弘鑫意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天弘鑫意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设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 021-62677777

传真: 021-62159217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责任编辑:采集侠

最火资讯

首页 | 资讯 | 关注 | 科技 | 财经 | 汽车 | 房产 | 图片 | 视频 | 全国 | 福建

Copyright © 2015 新闻资讯门户站 版权所有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