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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任子行在泡椒思志完成2019年业绩承诺,并在泡椒思志2019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十个工作日向业绩承诺主体支付现金对价10,000万元。由于泡椒思志未完成2019年业绩承诺,业绩承诺主体应支付的利润补偿金额中的10,000万元由公司从交易价款中全部扣减,扣减后,业绩承诺主体累计已补偿金额为16,399.25万元。 按照《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及泡椒思志资产减值情况,因泡椒思志期末减值额22,808.52万元大于补偿期限内累计已补偿金额16,399.25万元,补偿责任人应支付的减值补偿金额=22,808.52万元-16,399.25万元=6,409.27万元。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5.1条款约定,“5.1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承担利润补偿义务的主体为翊峰基业和立鼎信和,由业绩承诺主体按照57.89%和42.11%比例承担补偿义务,业绩承诺主体应就其他方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且洪志刚和余冲应就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截至公告日,泡椒思志需支付给公司的补偿款合计金额为6,409.2681万元,由业绩承诺主体翊峰基业和立鼎信 证券代码:300311 证券简称:任子行 公告编码:2020-059和承担,其中,翊峰基业应按照57.89%的比例向公司支付3,710.33万元,立鼎信和应按照42.11%的比例向公司支付2,698.94万元,洪志刚和余冲就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未约定具体补偿金额。 截至目前,翊峰基业和立鼎信和的业绩补偿实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应补偿金额 实际补偿金额 剩余应补偿金额 (五)业绩补偿进展情况 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任子行应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或《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向业绩承诺主体发出书面通知,业绩承诺主体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交由公司。 2020年5月7日,公司通过邮件等书面方式向业绩承诺主体发送了《关于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之通知函》,要求业绩承诺主体在收到通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公司的补偿款合计金额为6,409.27万元,其中,翊峰基业应向公司支付的补偿款金额为3,710.33万元,立鼎信和应向公司支付的补偿款金额为2,698.94万元。近日,公司收到业绩承诺主体的《关于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之通知函复函》,复函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2020年5月18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补偿义务人依据公司与其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向公司履行补偿义务,2020年5月22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先行调解通知书》【(2020)粤03诉前调1770号】,通知书表明:本案符合先行调解的条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安排人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将及时转入审判程序。自2020年5月19日以来,洪志刚、余冲一直旷工至今,经再三警告、劝说,仍无成效,其二人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泡椒思志规章制度。2020年6月1日,泡椒思志向洪志刚、余冲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函》,解除与其二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向唐人数码及泡椒思志原股东进行追偿,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若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6月5日 |









